「111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111年10月6日至111年12月31日。
第二階段: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
二、補助條件:補助對象為111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入住天數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
(1)以下情況不得列計入住天數之條件:
a.保留床位期間
b.機構喘息服務期間(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
c.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 使用機構者之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皆符合累進稅率未達20%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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